在涉税服务中,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是两种不同的管辖权转移方式,它们的发生条件和适用情况不同。以下是关于如何判断是否适用这两种管辖权转移方式的一些指导:
1.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属于原管辖机关管辖的,或者案件由其他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处理。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 犯罪行为地的变化: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地不在原管辖机关所在地区,案件可能被移送至行为发生地的管辖机关。
- 犯罪结果地的变化:如果犯罪结果地不在原管辖机关所在地区,案件可能被移送至结果发生地的管辖机关。
- 管辖权冲突:两个或多个管辖机关之间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但为了便于侦查和审判,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负责。
2.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机关在遇到管辖权不明确或有管辖权的机关之间发生争执时,指定某一个机关管辖该案。指定管辖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 管辖权不明:当一个案件可能由两个或多个机关管辖时,上级机关可以指定其中一个机关负责。
- 管辖权冲突:当两个或多个机关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时,上级机关可以指定管辖。
- 特殊情况: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敏感的案件,上级机关可能会直接指定某个机关管辖,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判断是否适用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分析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考虑案件侦查和审判的便利性、公正性等因素。在涉税服务中,如果涉及税务犯罪案件,可能会涉及到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管辖权转移,这时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适用移送管辖或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