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的撤销、吊销和注销是税务机关对已发放的行政许可进行处理的三种不同方式,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以下是每种处理方式的具体规定:
1. 撤销:
撤销是指税务机关对已发放的行政许可,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予以取消的行为。撤销适用于以下情形:
(a)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行政许可的;
(b) 违反法定程序发放行政许可的;
(c)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的;
(d)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
2. 吊销:
吊销是指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取消其已取得的行政许可的资格的行为。吊销适用于以下情形:
(a) 被许可人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
(b) 被许可人利用行政许可从事违法活动的;
(c) 被许可人连续多年未从事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涉税业务的。
3. 注销:
注销是指税务机关对已经失效或者被依法撤销、吊销的行政许可,依法终止其法律效力的行为。注销适用于以下情形:
(a)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b) 被许可人依法提出注销申请的;
(c) 被撤销或者吊销行政许可的;
(d)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税务机关在撤销、吊销和注销税务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撤销行政许可前,税务机关应当告知被许可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吊销行政许可前,税务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听取被许可人的意见。被许可人对撤销、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