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受托方的利润通常不直接考虑在内。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法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需要缴纳消费税,其计税依据是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和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成本。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加工费) / (1 - 消费税比例税率)
在这个公式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给受托方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提供加工劳务所收取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加工费并不包括受托方的利润,而是单纯的加工劳务费用。
受托方的利润通常是在其企业所得税中进行计算和缴纳的,而不是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算中考虑。因此,在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不需要将受托方的利润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