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通常情况下,单位犯罪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如单位有故意犯罪行为、单位犯罪行为与单位的业务相关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包括两类:
1.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即行为人自己制造或者以其他方法制作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出售,或者为他人提供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体不包括使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即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务抵扣或者骗取退税等行为的人。这些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