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一)中,以下类型的交易被视为不适用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1.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销售代销货物;
- 销售免税货物;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3. 纳税人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4.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货物。
5. 纳税人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 纳税人将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视同销售货物。
7.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但不征收增值税的服务项目,如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建筑、安装、修理、装饰、文化体育、娱乐等,其收入被视为“视同销售”,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内容可能根据税法的最新变化而有所调整,建议在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查阅最新税法规定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