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条款是一种规定,允许居住国(即纳税人的国籍国或常驻地国家)对于其居民因在非居民国享受税收优惠而少缴的税款,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征税权。这意味着,即使纳税人在非居民国享受了税收减免,其居住国也不会对其在非居民国享受的税收优惠进行补偿性征税。
税收饶让条款的适用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双重征税协定:纳税人必须是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之一国的居民。
2. 特定类型的收入:税收饶让条款通常适用于特定的收入类型,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3. 非居民国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在非居民国必须实际享受了税收优惠,例如通过税收减免、抵扣或其他优惠措施。
4. 满足协定条件:纳税人的收入必须符合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才能享受税收饶让。
5. 居住国的放弃:纳税人需要向居住国申报其在非居民国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居住国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放弃对这部分已经享受过优惠的收入征税。
税收饶让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国际投资和贸易,减少双重征税的风险,以及避免纳税人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税收倒置以获取最大程度的税收优惠。它为跨国纳税人提供了一定的税收确定性,并有助于简化国际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