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如果购买方(合并方)支付的对价高于取得的被购买方(被合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那么购买方在合并中形成的商誉。这种情况下,购买方需要将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具体来说,当购买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或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合并成本。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同时,购买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确定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如果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购买方应当将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商誉通常在购买方的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一项资产反映,但商誉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应当确认为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
因此,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需要进行商誉的调整。购买方应当根据合并成本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来确认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