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是因为贷款服务属于金融服务,而根据增值税的规定,金融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3. 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不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4.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5.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6.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计入成本或者费用中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