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主要遵循以下会计原则:
1. 初始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计量。初始投资成本是指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实际支付的现金或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
2. 后续计量: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保持其初始投资成本不变,不随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调整。也就是说,成本法不要求对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进行调整,也不考虑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
3. 股利分配: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所有者权益应按照享有的份额进行冲减,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4. 减值测试: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成本法下,通常使用相对比较简单的方法来评估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比如比较投资成本与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5.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处置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同时,还应结转与该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
6. 会计分录: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主要涉及以下会计分录:
- 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长期股权投资
借:投资收益
贷:银行存款等
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相对简单,主要关注初始投资成本和处置时的差额,不涉及对被投资单位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会计处理简单,缺点是缺乏对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的反映,可能会导致会计信息的滞后和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