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事项:
1. 行政处罚案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征收案件:对行政机关征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 行政许可案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5. 行政给付案件:对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给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6. 行政确认案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决定,如土地确权、房屋所有权登记等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7. 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8. 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不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通常属于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