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合伙企业无法以其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而该合伙人不得拒绝。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即每个合伙人都对全部债务负责,而不只是对其自身行为造成的债务负责。
然而,如果合伙企业的债务是由于某个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那么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合伙人的责任是有限的,他们不必为其他合伙人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
总之,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相关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