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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被追究责任后,其他合伙人是否有权对其补偿?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正小保 2025/02/19 16:15:43  字体: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是一种合伙企业形式,其中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是专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则承担有限责任。在这种类型的合伙企业中,如果一个合伙人因为其专业行为而被追究责任,其他合伙人是否有权对其补偿,取决于合伙协议中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合伙人的行为导致了合伙企业的债务,其他合伙人可以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且他们之间可以就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进行内部追偿。

然而,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其他合伙人通常没有义务进行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被追究责任的合伙人可能需要自行承担损失。

总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被追究责任后,其他合伙人是否有权对其补偿,取决于合伙人的行为性质以及合伙协议中的约定。如果是因为合伙人的专业行为导致的债务,其他合伙人可以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且可以就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进行内部追偿。如果是因为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其他合伙人通常没有义务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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