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法中,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是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支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包括了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
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员工,或者提供给员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格的服务等。例如,企业提供给员工的免费或低价商品、住房、医疗、交通、教育等福利。这些福利虽然不是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员工,但仍然属于企业的职工福利支出,需要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中。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时,需要按照公允价值来计算。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如果企业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没有明确的市价,需要进行合理的估价。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因此,将非货币性福利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有助于企业合理规划税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