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于以下情况: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转让价格应当公允,且不低于其公允价值。
3.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即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重组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即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其取得的股权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企业重组中非股权支付部分,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 企业重组中涉及的债权、债务,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并不是所有企业重组的默认处理方式,企业需要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或者没有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需要按照一般规定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