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非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其进项税额应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1. 分别核算: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非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应分别核算其进项税额。
2. 不得混淆:纳税人不得将其进项税额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非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之间进行分配。
3. 简易计税项目使用简易计税进项: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只能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抵扣,不得用于非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抵扣。
4. 非简易计税项目使用非简易计税进项:纳税人兼营非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只能用于非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抵扣,不得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抵扣。
5. 未分别核算的后果: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其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非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总之,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非简易计税方法项目时,应分别核算各自的进项税额,且不得混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