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佣金,在税法上通常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费等,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佣金作为销售人员的一种劳动报酬,通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畴。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销售人员的佣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存与佣金支付相关的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3. 佣金支付应当符合行业惯例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得随意调整或虚列。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规定每年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工资薪金总额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具体比例需要参考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此外,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开发企业、销售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则销售方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取得的销售收入,应作为开发企业的销售收入处理,相应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销售方的包销费用(包括佣金)也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