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必须是税务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即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
2. 申请时间:申请人必须在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和解或调解申请。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和解或调解申请。
3. 自愿原则:和解与调解必须建立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申请人进行和解或调解。
4. 有和解或调解的基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事项上有达成和解或调解的可能,即双方在税务争议的焦点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共识或可以进行妥协。
5. 无重大、明显违法:税务行政行为不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形,否则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解决。
6. 具体事项:和解与调解的事项应当是税务行政复议的具体事项,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7. 遵守法律程序:申请人提出和解或调解申请应当遵守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并不是必经程序,而是一种灵活的争议解决方式。如果申请人认为通过和解或调解可以更快速、更经济地解决税务争议,则可以选择这一途径。如果和解或调解不成,申请人仍然可以继续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