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加工收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委托方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委托方最终销售应税消费品时计算抵扣。具体来说,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其已纳的消费税税额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进行核算,待最终产品销售时,再从应交消费税中抵扣。
抵扣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时,应将已纳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2. 最终销售环节:
委托方销售最终产品时,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如果之前委托加工环节已纳过消费税,那么这部分税款可以在本期应缴纳的消费税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加工环节已纳的消费税需要在最终产品销售时进行抵扣,而不是在委托加工环节就进行计算。这是因为消费税是一种流转税,其税款应当随着货物的流转而流转,最终在货物销售时由消费者承担。因此,委托加工环节的已纳税额需要在最终销售环节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