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加工收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已纳税额的抵扣比例是10%。这是因为在我国税法中,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以按照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计算抵扣。具体的抵扣比例是已纳消费税税款的10%。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抵扣比例是针对消费税而言的,不涉及其他税种。而且,这个抵扣是有条件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2. 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应该是已经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3.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受托方提货时,委托方应该取得由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单》。
如果这些条件都满足,委托方就可以在计算应纳消费税时,按照已纳消费税税款的10%计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