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初始计量应遵循以下规定:
1. 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在企业合并后持续使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
2. 账面价值计量:如果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在企业合并后持续使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
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是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初始计量。
4. 购买价格分摊:如果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是通过购买另一家企业而取得的,且购买价格大于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之和的差额,应当将差额确认为商誉。
5. 合并报表的调整: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经按照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计量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以保证合并财务报表中固定资产的计量的一致性。
6. 折旧和摊销: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预计使用年限,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
7. 减值测试:如果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生减值迹象,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是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CAS)的一般原则总结的,具体的会计处理还需要参考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此外,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可能会涉及到所得税、法律等其他方面的考虑,需要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