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初始计量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允价值原则:如果债务重组中涉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且双方约定了公允价值,则应以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2. 账面价值原则:如果债务重组中涉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且双方未约定公允价值,则应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其初始计量金额。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在企业账簿上所记录的金额,即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3.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原则:如果债务重组中涉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且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4. 相关税费原则:企业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还应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例如,如果固定资产涉及增值税,则应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 其他准则规定:企业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还应遵循其他相关的会计准则规定,如《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如果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等。
总之,企业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初始计量应根据具体情况,遵循相应的会计准则和规定,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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