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方法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 如果数罪中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则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
3.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4.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5. 如果数罪中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例如,如果某人犯有三个罪行,分别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和3年有期徒刑,那么数罪并罚后的刑期计算如下:
总和刑期 = 1年 2年 3年 = 6年
数刑中最高刑期 = 3年(因为这是三个刑期中最高的)
因此,该人最终执行的刑期是3年,这是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