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出售或处置的会计处理如下:
1. 确认出售或处置收入:
当投资性房地产出售或处置时,应该将取得的价款计入到其他业务收入中。
2. 结转成本:
同时,将出售或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结转到其他业务成本中。这里的账面价值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因为采用的是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3. 调整公允价值变动: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在出售或处置之前是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那么还需要将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到其他业务成本中。
4. 确认递延所得税: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在出售或处置时存在未实现净损益,且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适用所得税税率发生了变化,则需要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金额,并将变动部分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5. 调整利润:
将上述处理后的金额计入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从而影响企业的净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会计处理是基于持续经营假设进行的。如果投资性房地产的出售或处置表明企业将进入清算或破产程序,那么可能需要按照非持续经营假设进行会计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资产和负债通常需要按照可变现净值进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