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承担以下法律义务:
1. 答复义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 举证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3. 遵守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应当遵守和执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如果复议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应当执行该决定,并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
4. 说明理由义务:如果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改变,被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
5. 其他义务:被申请人还应当遵守行政复议程序的有关规定,如按时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
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请人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并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如果被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改变,应当提出改变的具体内容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