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为被申请审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以下几种方式参与行政复议程序:
1. 提出答辩: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 参加听证: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有必要举行听证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参加听证,就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说明和辩护。
3. 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如果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决定。
4. 执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执行行政复议决定,除非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参加行政复议调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有调解的可能,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参与调解,并努力达成和解。
6. 其他参与方式: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还可以通过提供证据、参与行政复议决定前的会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等方式参与行政复议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参与是行政复议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参与有助于保障行政复议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