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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梳理收录2023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懂政策,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来看看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声明:以上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如有异议,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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