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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位财税专家及学者齐聚深圳共话涉税服务新机遇

来源: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编辑: 2017/12/22 16:46:27  字体:

2017年12月17日,在深圳举行的“2017中国税法论坛暨第六届中国税务律师和税务师论坛”,围绕“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与涉税服务新机遇”,19位来自税务机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与会嘉宾围绕“新时代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等重大理论、实务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彰显了前沿性、理论性、实务性、专业性、开放性的有机结合,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度和参与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9位财税专家及学者齐聚深圳共话涉税服务新机遇

新时代 新展望 新作为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林军说,结合税务师行业对这个主题的理解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基本特征就是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的三大特点是“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这三大变革都和税收密切相关。二是新目标。党的十九大提出新目标分“三步走”,在税收领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提出2020年率先实现税收的现代化。税收现代化包括六大体系:税法体系、税制体系、服务体系、征管体系、信息体系和组织体系。税务师行业要围绕建设这六大体系去贡献努力。三是新阶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做好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工作,发挥他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包括律师行业、税务师行业、会计师行业等社会组织、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四是新作为。税务师行业一定要有新作为,也就是为实现税收现代化六大体系服务,为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地服务,为建设一个强大健康的涉税专业服务市场服务,为税收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马国华认为,在依法治国战略的背景下,国家法治化水平全面提高,律师行业驶入发展的快车道,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律师的专业化发展速度非常快,新兴的专科大夫型专业性律师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然而,在34万律师队伍里,专门从事税务的律师不到800人,发展潜力巨大。近年来市场中对于税务法律服务需求不断扩大,金杜、中伦等大型律师事务所纷纷成立了专业的税务部门,诸如华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精品化律师事务所也实现了业务的跨越性发展。对于税务律师行业未来的发展有四点希望:一要服务于国家财税立法工作;二要服务于税收司法过程;三要服务于经济良性发展;四要服务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指出,本届论坛的召开正好反映了新时代财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有四个关键词:第一个关键词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二个关键词是财政制度,现代财政制度应该是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心的制度,因为只有保护纳税人权利,才能化解社会的风险,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第三个关键词是涉税服务,要提高涉税服务的质量,就需要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的有机结合,如何回应社会的现实,如何坚持问题为导向,实现理论引领社会;第四个关键词是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应该由律师、税务师、法官、学者和行政机关涉税法律方面的人来构成,由共同体共同推进国家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国家法治建设。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仅对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财税天然是一个“分配”的范畴、“公共”的范畴、“民主”的范畴,财税事关国计民生,事关民主法治。现代财税的核心特征是法治财政,法治财政才能让财政在国家治理当中扮演着基础和支柱的作用。财税解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在推进民主法治,在调节经济、保护生态环境等各个领域都发挥着核心的作用。在新时代主题下,涉税专业服务的新机遇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关键是我们怎么去迎接它,如何去用好它。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加快税收相关法律立法进程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博导、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秘书长冯俏彬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们国家的形势、未来发展任务、工作重点有非常多的新提法,这些新的提法对于未来的财税改革,包括未来的税收工作也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关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表述,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二是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三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四是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她认为,我国现在实行的财政体制基本框架是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体制,分税制体制的“三驾马车”叫做事权、财权和转移支付制度,在这“三驾马车”当中,现在最复杂、最难办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

华东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少英认为,直接税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激发纳税人的民主参与意识,关注税制改革;二是基于纳税人的同意,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三是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直接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个人所得税由现在的分类所得税制改革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二是加快房地产税改革适时立法。同时,在直接税改革与地方税体系健全的关系上,她认为党的十九大以后,改革的序位发生了变化:十八届三中全会把预算改革作为改革的突破口,然后是税收制度的改革,最后是央地之间、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改革。这次顺序发生了变化,第一位是政府间、央地之间财政关系的改革,也就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小强认为,国内外讨论税法问题首先要处理好政府、法律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其顺序应该是先有税收政策,然后有税收法律,最后才会有税收征收管理。针对营改增政策的目的,他认为核心目的是优化税制,其他目的都是附属目的。在谈到中国营改增与国际规则的关系上,他以营改增中的服务与无形资产的纳税地点为例,进行了说明。此外,他还结合营改增的相关规定谈了“商誉”的问题,《营改增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商誉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转让要缴纳6%的增值税,那么商誉到底可不可能缴纳增值税?他认为商誉只能缴纳所得税。此外,他还对增值税估计以及国际增值税竞争、增值税立法、增值税率、增值税行政管理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涉税服务升级与《税收征管法》修订

李林军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放管服”是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对“放管服”提出三个要求,即放要彻底且有序,管要规范且有效,服要优质且有感。在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涉税服务行业想促进发展,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加强税务师行业党建统领,二要规范业务标准,三要培养专业人才,四要促进组织创新,五要推进智能互联,六要实施国际化战略,七要健全信用体系。

施正文认为,美国更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其在引领国际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潮流,一个国家是否重视纳税人权利,是区别于一个国家是不是实行税收法治的标志,也是我们国家税务工作从传统到现代转型的标志。纳税人权利保护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更是新时代的主题,IBFD从2015年开始启动了“纳税人权利保护观察项目”全球性项目,评估各个国家纳税人保护的状况,发布总报告和国别报告,今年国家税务总局积极组织参加这个项目。他认为,我国有待建立的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预申报;二是事先裁定。我们要高度关注以下几项纳税人权利:一是获得优质服务的权利;二是隐私机密权;三是纳税人获得代理权;四是救济权;五是纳税人有权享受公平和公正的税收制度,也就是税收立法要完善,要改革;六是知情权;七是只缴纳应纳税额。

江苏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副调研员王宏伟认为,《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法过程概括地说就是立足中国税收征管实际,聚焦中国税收征管短板,凝聚中国税收征管智慧,制定中国税收征管法案,回应中国税收征管关切,破解中国税收征管难题。对于难题破解的路径,他认为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坚持中国特色;二是借鉴国外做法;三是体现时代特征。同时,他认为《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主要应解决六个方面的问题:(1)着力强化税收法定基本原则;(2)着力夯实税源管理基础制度;(3)着力规范税收管理基本程序;(4)着力构建税收共治治理格局;(5)着力增强涉税信息获取能力;(6)着力完善纳税人的权益保障。

深度解析近期税务争议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张学瑞介绍了近期税务争议案件的发展趋势。近几年行政复议案件的平均增长率在28%左右,从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来看,2014年35件,2015年50件,2016年71件,今年至10月份是120件。全国行政诉讼案件也增长迅速,平均增速近50%,特别是2015年增幅达到81%,去年增幅47%,总局增幅更高,2013年2件,2014年10件,2015年45件,今年到目前是66件。从案件的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征税管理、执法行为方面。他认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回到良法善治上来。这几年我国加大了提升服务的步伐,党的十九大把良法善治提高到应有的位置,近年来对法规政策的清理、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查、公平竞争的审查力度非常大。他指出,就行政复议而言,要建立共通应对机制,发现政策上和执法过程中的问题,要及时落实反馈解决。另外,要促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这对于我国推进良法善治有很重要的促进作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家本说,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开展一项“打虚打骗”活动,其中“打骗”是指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现在涉嫌违法办理出口退税的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不予办理有两种形式:一是明确不符合出口退税受理条件,叫不受理或者受理之后作为不予退税的决定;二是存在不能排除的嫌疑,暂不办理出口退税)。第二种情况是已经办理了出口退税,但发现不符合条件,导致追缴税款,但是不定性、不处罚,也不涉及犯罪。第三种情况是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这种行为要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家本通过三个案例,详细解读了第一种情况中的第二种形式的出口退税不予处理情形,对于有疑点不能排除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处理出口退税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他建议,强化出口退税纳税人的举证义务,在行政程序中相对人具有证明其存在真实货物出口的举证义务。对存在疑点且不能排除的出口退税申请,可明确规定在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仍不能排除情况下,将暂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改为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金杜律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董刚首先分析了中国税收的构成,认为中国的间接税比重超过50%,较高的年份接近65%甚至接近70%,中国的税改方向是慢慢增加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因为间接税具有税收转嫁功能,缴税主体并不是真正的纳税人。其次,他对企业所得税常见争议问题进行了归纳,主要包括:一是收入的确认;二是支出是否真实、合理、相关;三是发生的费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商业常规的费用。最后,他结合两则实务案例,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在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中,发票只是证明成本是否发生的证据之一,但不是唯一的证据”,同时,对于商业实质的判断,要在税收法定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判断,很多税务的问题其实是法律的问题,越复杂争议大的案件,越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解决。

华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强结合近年来在石化行业里因“变名销售”所爆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情况,分享了华税律师团队代理及承办的一些此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诉讼案件。他认为,石化贸易企业所实施的变名销售行为在本质上不应当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尤其是不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并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立法目的、犯罪本质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角度进行了详细阐述。最后,他还建议修订和完善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为本罪明确增设目的犯要件和危害后果要件,以确保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妥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刑法的公平。

深化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涉税服务创新

广东省国税局处长袁红兵首先介绍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背景,认为税务风险越来越得到各个层面特别是大企业的重视。目前,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具体工作模式,主要包括数据采集、风险分析、稽查应对、反馈考核;与此同时,他还对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进行了展望,要强化税企合作,从国家税务总局的角度来看也是想深化大企业的纳税服务;最后,他分享了几个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案例。一是可口可乐转让中国内地装瓶企业股权案。二是某汽车集团所得税调整案,他提出了对合理商业目的的看法。三是某银行超范围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案,对“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准备金支出”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教授陈玉琢首先阐述了企业并购重组所涉及到的基本税收政策,然后重点分析了江南嘉捷重组涉及到的税收问题。江南嘉捷重组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360借壳之前有一个过程,叫做VIE拆除问题;第二个阶段就是借壳上市,借壳上市包括江南嘉捷重大资产出售、置换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他分析了其中涉及的税收问题。

亚太鹏盛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玉峰认为,目前中小税务师事务所甚至一些大型税务师事务所,常规的代理记账、代理申报已经走入死路,应积极转型与融合。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已经向注册会计师行业、律师行业开放,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发布后,注册会计师、律师可以成为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他认为,税务师行业前景和方向是向咨询和高端规划转型。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所长董国云指出,现在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PPP市场。PPP业务的生命周期长、参与主体多、业务关系复杂,税收策划可以降低PPP项目的工程造价,同时降低税负,最终提高PPP项目的盈利水平,这也是保证PPP项目在我国长期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一带一路”战略与国际涉税专业服务创新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更生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一带一路”应该多视角去看待,“一带一路”从提出到现在,基本前提是不设条件、不设关口,一起商量。在国际出现逆全球化倾向的时候,我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其核心是一种理念。对于目前的美国税改,降税之后政府的财政收入缺口从哪儿来?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中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边界划分,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二是G20税改,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专门成立G20工作领导小组,我国正在积极参与FATCA和CRS体系。三是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应该加强税收合作,互相帮助,加强国际反避税、反对偷漏税等领域的合作。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倪勇军介绍了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及相关实务技巧。他从相关规定入手,就企业关切的税收风险点进行了重点分析。他认为非居民企业最关切的税收风险点主要包括以下六项:1.常设机构,常设机构在国外各国特别在发达国家是税务局执法的重点,也是一个金矿,一旦构成PE,他能调整的税额数字会非常大;2.源泉扣缴;3.间接股权转让,间接股权转让可能是反避税领域内,中国税务机关除了转让定价之外另外一个金矿;4.境外企业的境内居民企业认定,随着CRS信息报到税务局,税务局如果能看到或者推断出后面的架构;5.受控外国公司;6.反避税调查,包括滥用税收协定、间接股权转让、转让定价。随后,他结合实务案例予以了分析。

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李旭升首先介绍了BEPS产生的原因和发展前景,认为过去一直说到的避免双重征税,实际上现在看到的很多是双重不征税,这个问题的产生跟税收制度有关系,包括税收制度的差异,各国税制的冲突,包括转让定价、征税权,以及各国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其次,他还分析了BEPS行动计划及国际税收征管合作,重点分析了数字经济、多边工具、税制的透明度等。最后,他分析了BEPS对中国企业的影响。他认为,信息披露透明度提高了,企业成本增加了,但风险也会增加,一定要关注,尤其是转让定价新规则对于企业带来新的风险,同时要做好国别报告和转让定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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