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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2024年第1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要求,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青海省范围内,且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我省指定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城中区税务局受理全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
邮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东大街36号
收 件 人:白李平
联系电话:18294445376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个人养老金的,需报送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
(七)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申报表单:
(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4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简称邮政EMS)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妥善保存邮件号以备查询,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或者前往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手写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官网互动交流栏目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4年2月28日
声明:以上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发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如有异议,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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