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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税协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第5期)

来源: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编辑:肖册 2024/09/29 10:25:41 字体:
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期第5期

一、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您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未开票收入分以下情形填写申报表:

(一)按月申报,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含本数),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二)按月申报,月销售额超过10万(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或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

三、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带有“医疗服务(门诊)”“医疗服务(住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票,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二、发票管理

3.发票开具错误如何处理?

您好,发票开具错误根据不同的发票类型,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纸票)

(一)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红冲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纸票)

(一)作废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跨月不得作废。

(二)红冲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三、数电票

数电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需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冲红。如出现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有误,可完成全额红冲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试点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

2.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3.需要说明的是:

①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或开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

受票方为开用票试点纳税人或用票试点纳税人,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受票方和开票方均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或确认。

②开票方开具的含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蓝字发票,符合第(1)条规定情形的,也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

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④开票方或者受票方填开《确认单》时,输入相应条件点击查询找到对应蓝字发票,点击选择即可进入确认单填开界面。

四、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符合以下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4.如何查验发票真伪?

您好,线上发票真伪查验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

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1.可查验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2.可查验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选择【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然后点击【发票查验】可进入该模块。

可以查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包括: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数电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现行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电子专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数电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现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电子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通行费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河南)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网首页,左上角点击“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模块,右上角点击“登录”,选择“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可查询纳税人在河南省内领用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如定额发票、机打发票等。

三、数电票

5.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哪个模块可以开具数电蓝字发票?

您好,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蓝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数电蓝字发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纳税人可选择【发票填开】模块内的【立即开票】、【扫码开票】、【复制开票】、【批量开票】开具蓝字发票。

6.开具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应如何冲红?

您好,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具体操作步骤:购销双方其中一方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对方进入【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录入查询条件,选中对应信息确认单,点击【查看】,核实无误后点击【确认】,系统弹出提示信息,点击【确定】即可。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具体操作步骤:销售方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录入查询条件,选择对应蓝字发票,选择“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确认无误后提交。

7.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办理发票额度调整申请?

您好,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点击【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或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发票业务】-【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点击【数据概览】中的“去调增”,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

操作流程:

1.点击【新增申请】按钮,弹出发票额度新增申请页面,填写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资料。

2.提交本次调整申请记录。

3.提交发票额度调整申请后可以随行查询发票额度调整审核进度,对于审核状态为“已提交”的,可以通过操作模块进行“撤销”或“下载申请表”。

8.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备注信息该如何填写?

您好,数电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添加备注信息:

一、通过特定业务信息栏,自动带出备注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数电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的,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发票业务】-【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发票填开】的“立即开票"功能,在特定业务中选择对应业务,在发票开具界面特定信息栏次填写相关内容(相当于目前纸质发票必填的备注栏内容),票面左上角自动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发票备注栏中自动带出相关信息,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二、通过销售方信息勾选“是否展示”,自动带出备注

开具数电票时,销售方的相关信息自动带出,购买方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是必填项,开户行和地址等信息都是非必填项,如果想要在票面展示销售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可以按以下步骤操作:

1.电子税务局中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进入蓝字发票开票界面。在销售方信息勾选“是否展示”。

2.勾选会提示:“勾选后,开户银行及账号将展示在备注栏,您可在发票预览查看。”点击“我知道了”。

3.在勾选了“是否展示”并开具完整数电票后,购买方收到的票面“备注栏”就会直接展示出银行账号信息,方便购销双方核实查看。

三、通过设置附加信息以及场景模板,选择添加备注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依次选择【开票业务】-【开票信息维护】跳转至电票平台,进入开票信息维护二级首页功能页面,点击【附加信息维护】,对开票信息中的附加信息以及场景模板进行维护,在开票时根据需求选择预设的附加信息或场景模板来填写备注信息。

四、在备注栏直接添加备注

税务机关对数电票备注栏信息没有具体规定的,纳税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数据要素外自行增加的发票数据要素,可通过备注栏直接录入。如超过200字符应通过自定义附加要素录入。

9.开具数电票时由于商品种类较多,能开销货清单吗?

数电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已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数电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再支持开具销货清单。

声明:以上内容由河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如有异议,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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