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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以下事项中,可能使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共同法律责任的有( )。
A、某企业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认为根据收款方式不同分别确定收入,可以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甲注册税务师表示认可
B、某企业直接从甲企业购买增值税抵扣凭证,用于进项税额抵扣,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乙注册税务师表示可以
C、某企业采用修改账簿记录,少计收入的方式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甲注册税务师发现后,没有表示意见
D、某企业委托甲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纳税申报工作,由于负责该项业务的乙注册税务师忘记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纳税申报,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
E、某企业与甲税务师事务所达成协议,甲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方案,使企业少缴税款,就可以取得少缴税款的20%作为代理收入。甲税务师事务所于是提出了将收取的货款计入其他应付款中核算的方案
【正确答案】B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法律责任的范围。《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根据这项规定,注册税务师与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应按共同违法论处,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选项A中企业的理解是正确的,所以税务师表示认可,并没有违反本条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共同犯罪;选项D属于税务代理人的责任,应当由税务代理人承担因未按期纳税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注册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每日一练(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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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
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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