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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某个体工商户2020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全年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收入30万元,业主本人的工资支出为10万元,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为3万元、4万元、2万元。发生费用3万元,无法分清家庭支出和生产经营支出的具体数额。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4万元,无其他项目所得。2020年该个体工商户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万元。
A、6.00
B、3.07
C、8.48
D、9.00
【答案解析】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3×2%=0.24(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4×3×14%=1.6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3×2.5%=0.3(万元)。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所以税前可以扣除额=3×40%=1.2(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24-1.68-0.3-1.2-6生计费)×20%-1.05=3.07(万元)。
【提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办法: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计税方法:
(1)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另外,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合伙人投资者的工资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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