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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2013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其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付款的义务,在丙公司没有付款之前,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拒绝甲公司要求交货的请求。所以选项A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债务承担协议,而非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因此,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所以选项B错误。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给付义务,但是根据题干中给出的信息看,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即“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且质监局已介入调查”。因此,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以选项C正确。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即甲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付款义务完全转移给了丙公司,甲公司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付款,无权再要求甲公司付款,更无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所以选项D错误。
注册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每日一练(20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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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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