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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每日一练:个人所得税(10.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千纸鹤 2019/10/27 09:20:21 字体:

再长的路,一步步也能走完,再短的路,不迈开双脚也无法到达。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精心准备了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练习题,每天做一道,每天都涨分!

多选题

下列选项中,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在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 

B、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C、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D、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E、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解析】
选项E,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点评】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甄别。属于基础性知识,虽然难度不大,但却非常重要。因为应税项目选择错误,就会导致税率和计税方法的错误。考生应注意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稿酬三者的区别。(1)工薪和劳务报酬:判断一项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是:是否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存在雇佣关系则为工薪,否则为劳务报酬(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2)工薪和稿酬: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①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②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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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每日一练题目都是网校老师精心整理的,每一道题都会有相应知识点的考查,并提供答案解析,建议您做完题之后再去查看答案。每日一练还提供专家点评,每周根据大家的测试结果,对于正确率较低的题目进行一下点评,以帮助大家理解。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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