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重整期间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属于共益债务。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6)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