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情形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影响债务人财产范围的情形(追回权)
出资人返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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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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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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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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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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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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