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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则

2016/02/0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6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备考已经正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考试,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梦想成真!

经济法知识点

第五章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则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除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外,应在产权交易场所进行。

  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3)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关联方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

  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5)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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