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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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事业单位产权登记
1.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变更产权登记
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分类、人员编制、主管部门、管理级次、预算级次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金额一次或累计变动超过国有资产总额20%(含)的行为事项的,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之日起60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