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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诉讼时效

2013/10/1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知识点九、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后果。

  2.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丧失胜诉权:“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确认属实应“驳回”。

  (3)起诉权存在。

  (4)实体权存在。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5)受领权存在。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6)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不能通过约定改变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  2年 
特别  民法通则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年 
海商法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2)海上拖航合同
(3)共同海损分摊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  3年 
合同法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 
4年 

  【注意】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原因  发生时间  效果 
中止  客观因素: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暂停 
中断  主观因素: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进行中  重新计算 
延长  人民法院决定       延长 

  【示例】甲借给乙借款10万元,2009年1月1日到期。在甲向乙主张权利过程中,突遇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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