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诉讼时效
第一章
知识点九、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即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后果。
2.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丧失胜诉权:“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确认属实应“驳回”。
(3)起诉权存在。
(4)实体权存在。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5)受领权存在。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然可以受领且受法律保护。
(6)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不能通过约定改变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 |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 | 2年 | ||
特别 | 民法通则 |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1年 | |
海商法 | (1)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2)海上拖航合同 (3)共同海损分摊 |
|||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 | 3年 | |||
合同法 |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 |
4年 |
【注意】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原因 | 发生时间 | 效果 | |
中止 | 客观因素: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 暂停 |
中断 | 主观因素: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
诉讼时效进行中 | 重新计算 |
延长 | 人民法院决定 | 延长 |
【示例】甲借给乙借款10万元,2009年1月1日到期。在甲向乙主张权利过程中,突遇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