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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民事责任

2013/10/1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知识点十三、民事责任

  (一)特征

  1.强制性;

  2.财产性(以财产责任为主);

  3.补偿性(以补足所受的损失为限)。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是否由合同关系引起  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缔约过失、侵权、不当得利) 
承担责任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  双方责任和单方责任 
承担责任者是一人还是多人  共同责任(按份或连带)和单独责任 
责任的内容是否为财产  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承担责任是否有财产限制  有限责任(如抵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无限责任(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

  (四)侵权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能与违约责任相区分)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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