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刑事责任
第一章
知识点十五、刑事责任
主刑 | 附加刑 |
(1)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总和刑期不满35年,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为35年以上,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5年。(教材有误) (4)无期徒刑 (5)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 |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注意】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罚金、没收财产是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