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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刑事责任

2013/10/1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一章

  知识点十五、刑事责任

主刑  附加刑 
(1)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总和刑期不满35年,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为35年以上,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5年。(教材有误)
(4)无期徒刑
(5)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
【注意】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罚金、没收财产是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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