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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2013/10/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二章

  知识点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内部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链接】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外部转让

  1.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出资)

  【链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视为同意的情形

  (1)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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