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国有独资公司
第二章
知识点十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章程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股东会
1.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行使股东会职权:
(1)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董事会
职工代表 |
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董事长 |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
限制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
任期 |
不得超过3年(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
(四)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五)兼职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