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二章
知识点十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会议类型
(1)年会:每年一次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于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2.通知
(1)年会:20日前
(2)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公告
3.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3)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决议
(1)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不是全体)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内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按章程;特别: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使用
5.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二)董事会
1.组成
人数 |
5-19人 |
董事长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代表 |
可以有职工代表 |
其余 |
同有限责任公司 |
(1)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NOT口头) 委托其他“董事”(NOT非董事)代为出席。
3.表决:必须经“全体”(NOT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4.会议记录(1)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链接】出席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2)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责。
(三)经理(四)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基本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组成、职权相同。
【总结】决议的对比
普通决议 |
创立大会 |
出席会议的认股人表决权的过半数 |
|
股东大会 |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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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 |
股东(大)会 |
①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
(有限公司)代表、(股份公司)出席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②合并、分立、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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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变更公司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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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修改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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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 |
①合并、分立、解散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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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 |||
③发行公司债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