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章
知识点十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的发行
1.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二)股份的转让限制
发起人 |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
股票质押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