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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股份发行和转让

2013/10/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二章

  知识点十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的发行

  1.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二)股份的转让限制

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票质押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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