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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物权法概述

2013/10/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四  

  知识点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物权法定、物权公示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种类法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或约定改变现有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
【示例】《物权法》未规定不动产质权,就不得自行创设。 

内容法定 

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相悖的物权。
【示例】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不得设立不转移占有 

  3.物权公示原则

  公示所提供的法律基础具有公信力。凡是因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1)方法: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2)效力:

  ①公示生效主义。如果欠缺相应的公示,则该法律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能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示例】房屋买卖在变动时的公示方式是登记,故不经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②公示对抗主义。虽未经登记或交付,但在当事人间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不过此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得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

  【示例】动产抵押采用对抗主义,签了抵押合同,即使不登记抵押权也产生,但是若该动产被第三人取得,抵押权人就不得追及

  (二)物权的保护

  物权请求权:

  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无权占有

  2.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可能或已经妨害物权

  3.恢复原状请求权——毁损

  4.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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