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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资产评估师《财务会计》预习:资产组减值的会计处理

2013/10/2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六章

  知识点十一、资产组减值的会计处理

  1.资产组(包括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如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差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其中,如果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额。

  2.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摊:

  (1)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

  (2)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3.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

  (1)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

  (2)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

  (3)零。

  由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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