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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评估》知识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6/03/0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知识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一、 房屋征收

  (1)拟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部门拟定→市、县人民政府论证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得少于30日

  (2)旧城区改造征收的,多数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组织听证会,再修改方案。

  (3)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评估,征收决定影响人数较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4)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5)公告征收决定

  载明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事项

  (6)其他要求

  ①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增加补偿费用,违反不补偿

  ②征收部门前款所列事项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通知载明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7)补偿内容

  ①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②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③征收造成的停业停产损失应补偿

  ④除补偿外,政府制定补助将奖励外,应给予补助和奖励。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给予住房保障

  (8)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②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先协商后随机)

  ③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9)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结清差价)。

  旧城区改造征收个人房屋,产权调换应就近提供房屋。

  (10)补偿范围。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反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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