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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原因

2013/10/0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所谓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两种变动原因:

因法律行为  因法律行为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与当事人主观因素有关
【示例】合同行为 
非依法律行为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因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与当事人主观因素无关
【示例】死亡而导致的继承行为 

  2.因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的法律事实:

原因性的事实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1)原因行为遵守债权生效条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
(2)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结果性的事实 物权变动的事实 (1)物权变动的结果依靠物权法的规则来解决,靠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这种公示方式。
(2)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拟移民国外,遂与乙订立合同出售其房屋,并约定乙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价款。后甲取消了移民计划,并向乙表示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合同尚未生效

  B.合同生效,但是甲有权解除合同

  C.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D.合同生效,乙得到所有权

  [答疑编号6147040301]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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