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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评考试《经济法》复习: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3/10/0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第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程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证
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流转 1.流转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1)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需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求偿权: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限制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例题·单选题】(2011年)根据《物权法》,耕地的承包期为( )年。

  A.30

  B.30-50

  C.50

  D.30-70

  [答疑编号6147040603]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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