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第五章
知识点九: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一)管理对象、内容和原则
1.管理对象: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1)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 |
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
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
独立核算的企业的国有资产 |
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
2.遵循的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二)管理体制
(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管理
1.资产配置管理
(1)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2)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2.资产使用管理
绝对禁止 |
①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另有规定的除外。 |
相对禁止 |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
3.资产处置管理
(1)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2)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